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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获刑还受罚

2014-01-23 2599

  本报讯 1月15日,乐山“包工头”宋秋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一案被列入人社部公布的全国十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

  2012年11月15日,乐山市沙湾区劳动监察大队陆续接到沙湾区公园一号二期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会同区住建局组织调解。经调查得知,“包工头”宋秋霞共拖欠蔡某佑等9人劳动报酬共计141320元。

  随后,沙湾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打电话联系,均无法接通,宋秋霞采取更换电话号码等逃匿的方式躲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是,沙湾区人社局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发包商乐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 2012 年 11月16 日、12月3日,两次向乐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投诉人的劳动报酬,但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

  “公司未按期支付,包工头宋秋霞又不知去向,涉嫌逃避支付投诉人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涉嫌犯罪!”乐山水沙湾区人社局相关人士说,他们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12年12月26日,将此案移送沙湾区公安分局。

  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展开了网上追逃,2013年1月27日凌晨,宋秋霞在成都市郫县被抓获。去年2月7日,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去年5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秋霞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沙湾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于去年5月29日当庭判决被告人宋秋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本报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