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近日,某企业的小伙子王荣国心里感到很踏实,因为法院判决他与原单位签订的保证书无效,所以他不用向原单位赔偿在保证书上约定的20万元。
保证
事情需要追溯到2000年。当年25岁的王某进入某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培训,使其掌握了一定的技术。
工作期间,劳资双方因为工资、奖金发放等出现了问题。2002年4月18日,公司负责人听说王某要离开公司,决定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制约,要求王某写下保证书。王某为了取得被拖欠的奖金,向公司出具了一分无工作期限的书面保证书,载明“保证在公司工作,如违约赔偿20万元”。此后,双方暂时相安无事。
2003年2月8日,双方因奖金问题再次发生冲突。王某认为公司拖欠奖金是不诚信的表现,遂离开该公司另谋他职。
纠纷
某公司认为王某违约,于是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保证书”上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并出示了一年前王某写的“保证书”。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驳回了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某公司对仲裁决定不服,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把王某推上被告席。某公司认为,其与王某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于2003年2月8日不辞而别,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严重违约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对此,被告认为,保证书是自己被迫所写的,只是单方的保证,并不是合同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而本案的保证书不具备上述条款,而且保证书为单方出具,也不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这种劳动关系,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这种劳动关系,对方没有理由反对。因此,被告于2003年2月8日离开原告公司应视为终止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不存在违约情形。据此,依照有关法律,驳回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王某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说理
针对此案,有关人士分析指出,随着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总的认为,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劳动法》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本案中,原告某公司让被告王某写的保证书,没有包含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不能认定是劳动合同,只能认为是双方之间的一个特别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也不能因为它不是规范的合同文本就一概否定其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该如何理解被告“保证在公司工作,如违约赔偿20万元”这个承诺呢?按一般的看法,这个保证可以有两个理解:一是没有具体的时间期限,说明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只要劳动者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管用人单位劳动待遇如何,均应在用人单位工作,否则,就要赔偿20万元。显然,这两个理解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有利。那么如何平衡这其间的利益?从保证书的性质来看,显然是对劳动者的单方义务设定。对于纯粹单方义务的约定的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保护义务方。因而,这份保证书由于没有具体的劳动期限约定,被告王某可以主张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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