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非法向劳动者收费
案情:
2003年6月,某理发店招收张某为本店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先预交500元的风险保证金才能上班,3个月试用期满再交2000元集资款。张某为了得到这份工作,违心地同意了上述要求。交纳了500元保证金并上班满3个月后,张某却无力再交集资款。于是理发店从张某试用期满第2个月起每月只发给其400元生活费,其工资余额由理发店扣除作为集资款。张某对理发店强行扣缴信资款的做法十分不满,经协商无效,于是书面通知理发店在15天后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退还500元保证金和扣缴的集资款。某理发店以张某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和扣缴的集资款,双方发生争议。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某理发店退还其500元保证金和扣缴的集资款。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费的情况和名目有哪些?二、劳动合同中能否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之类的钱款和实物?三、对非法向劳动者收费、收实物的应如何处理?
1、用人单位非法向劳动者收费特别是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则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
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很多,主要有:抵押金(入厂押金、劳动抵押金、风险抵押金、风险基金)、保证金(定金)、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此外,还有扣留或者抵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
2、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但是,对某些行业的经营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例如,宾馆、饭店为服务员制作比较高级的工作服,向其收取服装抵押金;出租汽车公司将汽车包给司机使用,向其收取车辆抵押金等,是合理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此外,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和劳动者自愿原则,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集资条款。
3、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非法向劳动者收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附加条件,称其为附条件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合法、显失公平、违背对方意志的条件,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非法向劳动者收费,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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