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存放是劳动关系吗?
[案情]
申诉人:吴某
被诉人:某实验学校
吴某原系某表厂职工,1992年5月,经某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协商调入某中学校办工厂工作。学校和校办工厂均同意吴某调入,但上级主管部门未予批准。吴某将其人事档案放至某中学后,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劳动义务。某中学曾多次让吴某将档案取走,但吴某一直未将人事档案取走。1995年某中学划至另一行政区教育局管辖。2000年11月又经市教委批准,某中学与其它学校合并成立某实验学校。某实验学校因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花名册中无吴某在内,故将吴某人事档案作为死档存放在学校。2001年11月吴某以其人事档案在某实验学校,就证明自己与学校角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学校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工作,遭到学校拒绝后,吴某于2002年12月2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述申诉请求。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诉人 吴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吴某与某实验学校有无劳动关系,吴某的人事档案在学校是否就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行:
一、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表明,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吴某1992年商调进某中学校办工厂时,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未予以批准,按照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用工管理制度,吴某与某中学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吴某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就未能与某中学签订劳动合同。
二、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双方客观存在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吴某在协商调入某中学校办工厂的过程中,因调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未批准,故双方未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在其后的十多年中,虽然吴某的档案存放在学校,但其从未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也就是说,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力的使用与被使用关系。因此吴某与某中学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档案是记录劳动者个人经历、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一个记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职工的流动以行政干预为主,劳动关系的认定便以劳动目的、劳动过程和人事档案的结合为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劳动目的和劳动过程为要件,因此劳动者档案不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标志。
综上所述,吴某的档案存放在某实验学校,并不代表其与某实验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吴某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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