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帮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新乡县帮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把新乡县帮扶中心建成县委、县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整合各类帮扶资源的重要载体,实施帮扶工作的重要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窗口是指帮扶责任单位在帮扶中心大厅设置的直接为广大困难群众办理帮扶服务的工作平台。帮扶中心各服务窗口接受帮扶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帮扶中心根据各服务窗口职能定位和职责,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服务窗口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办。主办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参与帮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并监督本单位服务窗口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帮扶中心为各服务窗口提供开展帮扶工作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 各服务窗口根据帮扶中心统一安排,结合工作职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报帮扶中心备案。
第七条 建立帮扶中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就各服务窗口提请中心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对于特别突出的问题专项报告县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八条 建立帮扶中心成员单位的领导周一轮流接待制度。进入帮扶中心服务窗口的分管领导,按照帮扶中心的统一安排轮流到中心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协调相关服务窗口,及时协调、解决联办事件,协助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帮扶中心服务窗口的管理
第九条 帮扶中心服务窗口由具有帮扶职能的相关部门在帮扶中心服务大厅设立。
第十条 责任单位负责选派熟悉本部门业务政策、责任心强、素质好的人员到帮扶中心窗口工作,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各窗口帮扶服务工作的对象、帮扶内容、政策依据、工作程序报审批后,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 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帮扶中心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考勤、服务规范制度;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责任单位负责;帮扶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年终考核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帮扶数据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周和每月上报帮扶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帮扶中心对窗口工作实行督办制度;建立帮扶督查工作制度,通过督促督办、重点督查、日常督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各窗口的服务质量、办件效率进行督查。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帮扶中心根据各服务窗口职责的不同,建立不同的考核体系,分类考核。
第十六条 对管理规范、帮扶落到实处、办理困难群众反映问题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每年年终进行总结表彰。
第十七条 对工作不负责,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窗口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帮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7日起开始实施。
新乡县总工会
20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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