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保对象确认
1、事项类别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2、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1号令)、《河南省〈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3、承诺时限: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5、受理条件
按照我县现行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以上标准的居民,均可申报。
6、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行政审批程序
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乡镇民政所初审。
乡镇民政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自接收乡镇民政所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具体承办科室:低保股
咨询电话:1523733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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