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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帮扶

农村低保对象确认

2013-10-16 9868
  1、事项类别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2、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
3、承诺时限:县民政局自接收乡镇民政所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5、受理条件
按照我县现行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1800元,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以上标准的居民,均可申报。
6、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行政审批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村委会接到低保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后报乡镇民政所初审。
乡镇民政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自接收乡镇民政所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起15个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具体承办科室:低保股
咨询电话:1523733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