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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小常识

2013-10-10 19703

 1、什么是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非企业法人,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法人资格的取得?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全总、省总文件要求,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成立,经过民主程序依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主任,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要规范,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健全,有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
(3)有必要的经费(含留用工会会费、留成工会经费、所属企业、事业上缴收入、所在单位行政方面及其他方面的补助捐助、上年度经费结余等)和其他财产,合计在1万元以上。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单独设立账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以上条件的基层工会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