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总工会关于印发乡镇、系统(行业)、村(社区)、企业工会工作规范细则的通知
新工字[2014]32号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总工会,各系统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工作,经县总工会党组研究,现将乡镇、系统(行业)、村(社区)、企业工会工作规范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总工会
2014年8月1日
乡镇总工会工作规范细则
一、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总工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建立乡镇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工会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总工会是县总工会下属的按地域建立的一级地方工会组织,接受乡镇党委和县总工会的双重领导,以乡镇党委领导为主。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领导乡镇区域内(除县属单位外)的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和村(社区)工会组织。
第三条 乡镇总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本地区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和深化“党工共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工作,领导村(社区)工会和基层工会努力完成乡镇党委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抓好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导并帮助所属基层工会的组建和换届选举,做好组建工会的审批和发展会员的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县总工会备案。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业务和工作水平。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不断增强基层活力。抓好工会积极分子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六条 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工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制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的监督工作。加强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 组织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岗位练兵等活动,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第九条 建立帮扶工作站,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开展高温慰问和金秋助学活动,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实事,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履行工会**帮助人的职责。
第十条 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建立职工活动场所,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
三、规范内容
(一)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乡镇总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职责明确,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保持在95%以上。建立基层工会登记和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办理会员证。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三亮”活动,“三亮”覆盖率达90%。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基层工会要达到有牌子、有印章、有人员、有制度、有档案、有经费、有办公地点、有活动场地的“八有”标准。
(二)工会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会委员会例会制度,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经审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工会举办的工会干部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和“双爱双评”活动,做到有活动计划、有检查考核、有总结评比。
第十八条 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来信来访问题。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承担信访接待调处职能。
第十九条 完善工会台帐制度,对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记录、整理,做好工会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工会维权机制
第二十条 指导企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如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总经理(职工)信箱、总经理(厂长)接待日等,并建立建制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指导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建制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建制率达90%,并建立建制情况登记表;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合同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村(社区)和职工5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指导基层开展帮扶困难职工活动,做好日常困难帮扶和送温暖活动。
(四)工会活动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经济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利用“五一”等节日开展主题鲜明、影响广泛的活动。
四、附 则
第三十条 新乡县总工会每年对乡镇总工会进行工作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系统(行业)工会工作规范细则
一、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系统(行业)工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系统(行业)工会接受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为基层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系统(行业)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推进“党工共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组织并代表职工参与本地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等重大活动,围绕中心,协助党政开展工作,努力完成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推动各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
第六条 积极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的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促进行业内劳动关系协调稳定。
第七条 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实事。
第八条 组织和动员职工开展争先创优、志愿者服务、人才讲堂等符合行业工会特点的活动,促进和谐稳定。
第九条 抓好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抓好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
三、规范内容
(一)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系统(行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经审委员会、女工委员会职责明确,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职工入会率保持在95%以上。建立基层工会登记和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办理会员证。
第十四条 工会硬件设施规范标准要达到有牌子、有印章、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地点、有活动场地的“六有”标准。
(二)工会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会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工会举办的工会干部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和“双爱双评”活动,做到有活动计划、有检查考核、有总结评比。
第十八条 完善职工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完善工会台帐制度。对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记录、整理,做好工会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工会维权机制
第二十条 推动系统(行业)工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协助和督促行政方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制度,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四)工会活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坚持群众路线,围绕党政的中心,制定系统(行业)工会工作目标管理的计划,组织开展符合系统(行业)工会特点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利用“五一”等节日开展主题鲜明、影响广泛的活动。
四、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总工会每年对系统(行业)工会进行工作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社区)工会工作规范细则
一、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社区)工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社区)工会接受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为基层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村(社区)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推进“党工共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组织并代表职工参与本地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等重大活动,协助党政开展工作,努力完成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推动企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
第六条 积极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的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促进辖区劳动关系协调稳定。
第七条 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实事。
第八条 组织和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和岗位练兵等活动,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第九条 抓好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管理好工会财产。
三、规范内容
(一)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村(社区)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同时,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职责明确,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职工入会率保持在95%以上。建立基层工会登记和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办理会员证。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三亮”活动,“三亮”覆盖率达90%。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基层工会要达到有牌子、有印章、有人员、有制度、有办公地点、有活动场地的“六有”标准。
(二)工会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会联合会例会制度。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会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工会举办的工会干部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和“双爱双评”活动,做到有活动计划、有检查考核、有总结评比。
第十八条 完善职工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完善工会台帐制度。对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记录、整理,做好工会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工会维权机制
第二十条 推动企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如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总经理(职工)信箱、总经理(厂长)接待日等,并建立建制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推动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建制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合同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村(社区)和职工5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制度,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四)工会活动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围绕企业生产的重点、难点,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经济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利用“五一”等节日开展主题鲜明、影响广泛的活动。
四、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总工会每年对村(社区)工会进行工作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工会工作规范细则
一、总 则
**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三条 企业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第五条 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积极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的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
第七条 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八条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九条 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抓好工会积极分子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
三、规范内容
(一)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职责明确,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职工入会率保持在95%以上。建立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办理会员证。
第十四条 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实施“三亮”工程,企业工会达到有牌子、有印章、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地点、有活动场地的“六有”标准。
(二)工会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工会委员会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工会举办的工会干部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和“双爱双评”活动,做到有活动计划、有检查考核、有总结表彰。
第十八条 完善职工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完善工会台帐制度。对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记录、整理,做好工会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工会维权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如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总经理(职工)信箱、总经理(厂长)接待日等,并建立建制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建制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合同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基金。
(四)工会活动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围绕企业生产的重点、难点,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经济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利用“五一”等节日开展主题鲜明、影响广泛的活动。
四、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总工会每年对企业工会进行工作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