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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要闻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获审议通过

2013-12-02 2011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获审议通过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闫晓春)11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这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铁平介绍说,我省自2008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至目前,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18.9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81%,覆盖职工1500多万人。但也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部分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协商双方“不会谈”等问题。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对平等协商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作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法规,主要解决“谁去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的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谁来确定?《条例》明确指出,职工方**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条例》特别指出,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包含哪些内容?《条例》也有了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津贴、补贴标准;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
    《条例》还指出,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但却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违法解除职工协商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