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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庄: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落实职工收入分配权利

2013-12-04 2021
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落实职工收入分配权利
——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专访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建庄
  11月29,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必将对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建庄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条例》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解决了“由谁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权利、地位和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一件大事、喜事,各级工会组织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条例》,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职工。
  李建庄说,工资收入分配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基层民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18.9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81%,占全省建立工会企业总数的85%,覆盖职工1500多万人。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得到落实,主人翁意识得到强化,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也存在着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部分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等问题。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对平等协商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以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落实。
  李建庄指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是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条例》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法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执法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明确其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争议协调,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条例》强调,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未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条例》符合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条例》的规范性、地域性和时代性特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保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体现党的意志和主张,保障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既是广大职工的迫切愿望,也是依法治省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李建庄强调,《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下一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一是认真学习培训,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深入学习,把《条例》列入全省各级工会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通过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等形式,对工会干部、协商代表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二是广泛深入宣传,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舆论宣传作用,切实做到“有文字、有声音、有图像”,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深入企业、街道、社区,让广大职工入脑入心。三是全面贯彻落实,以《条例》颁布为契机,完善相关制度,实施分类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发挥工资协商指导员作用,推动形成“党政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记者胡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