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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员工受伤致残 老板却领走保险金

2013-12-27 1519
  “明明是我受伤致残了,然而老板却把保险公司本应该赔付我的保险金领走了,理由竟然是厂里已经赔偿过我了,幸亏法院为我讨回了公道!”昨日下午,在谈到自己艰难的维权经历时,禹州市浅井乡的张四海仍然耿耿于怀。
  张四海原是禹州市军辉石料厂的一名放炮工。2008年12月18日,一声巨响过后,他不幸被高空落下的一块石块砸伤手部,后来虽经紧急治疗,但还是落下了七级伤残。经过多次调解,禹州市军辉石料厂一次性赔偿他6.5万元工伤赔偿金。
  然而,张四海在随后与原来的一名工友闲聊时偶然得知,石料厂老板袁辉曾在与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包括他在内的14名工友购买过保险,主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得知这一情况,张四海来到禹州市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令他意外的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34022.35元保险金已被人领走,领款人是禹州市军辉石料厂的老板袁辉。闻听保险金已被老板领走,气愤的张四海急忙赶到厂里,然而,袁辉的回答却异常淡定:“你已经从厂里获得了工伤赔偿金,再说为工人们买保险的钱是厂里出的,所以保险金理应归厂方。”
  明明是自己受伤致残了,然而保险金却被老板据为己有,张四海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弄个明白,2010年9月7日,张四海来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律师在严格审查相关条件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此后,通过查找相关证据,查阅有关法律后,张四海将禹州市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禹州市军辉石料厂作为第三人起诉到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将3万余元保险金支付给他。然而,令张四海想不到的是,一审时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看到自己的诉求未被支持,打小就倔的张四海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2011年6月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再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张四海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禹州市某保险公司给付张四海保险金34022.35元。然而,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并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禹州市某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
  就这样,历经两年多的艰辛维权后,6月22日,张四海终于从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到了本应该属于他的34022.35元保险金。
  相关链接: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在禹州市军辉石料厂为张四海等人购买保险的合同中,张四海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受到伤害,依法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此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不影响商业保险金的获得,因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记者 杨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