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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企业报上发表辞退声明侵权成被告 登报解雇应慎行

2014-01-28 5972
因怀疑职工许南岳带走客户,深圳中×旅行社以暧昧字眼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结果被该职工推向被告席并索赔二倍经济补偿金。
因不满提成
业务员业务骤减
2010年12月1日,许南岳入职深圳中×旅行社,任职业务经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许南岳通过不断努力,赢得了众多的客户资源,业绩蒸蒸日上,月收入超2万元。
工作半年后,许南岳认为该旅行社的业务提成很不规范且很不及时,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便逐渐减少业务量。一年后,许南岳带给该旅行社的业务每个月只有1-2单,勉强能够完成任务。
员工休年假迟回
用人单位登报辞退
2013年1月份,该旅行社管理层怀疑许南岳私自将客户资源转移到其他旅行社,便在一次公开大会上对许南岳作出点名批评,并决定“收回大部分给予许南岳的业务范围”。2013年2月初,许南岳干脆请休年假。由于按照有关规定,许南岳的年假只有5天,但是许南岳两周后才回到该旅行社。该旅行社于是以旷工为由在深圳某报刊登声明,声明“解除与许南岳的劳动关系”。
许南岳看到该声明上还有如此字眼:“本旅行社职工许南岳在职期间,因品格问题,给本旅行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登报即日起,本旅行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许南岳的任何活动,给任何人、任何单位造成损失均与本旅行社无关……”
辞退声明侵权
用人单位吃官司同意和解
许南岳对这份声明非常不满,遂回到该旅行社讨说法,认为业务员无须坐班,不存在旷工问题。而该旅行社称其私自将客户资源转移到其他旅行社,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许南岳十分气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同时向法院起诉,以该旅行社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请求判令该旅行社在深圳某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劳动仲裁庭审期间,仲裁庭认为,该旅行社怀疑许南岳私自将客户资源转移到其他旅行社,但是无法提供证据,声称旷工也无法提供证据,其解除与许南岳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法律根据。
法院则认为该旅行社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在深圳某报刊登的声明“字眼暧昧,确实有损名誉权……”
两宗官司该旅行社均面临败诉的局面,在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调解下,许南岳与该旅行社达成和解协议:该旅行社口头向许南岳道歉并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许南岳分别撤诉。
■律师说法
辞退声明如何做到合法?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光贸称,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通过在报刊发布声明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方式并不鲜见,这种做法是能够得到司法支持的。
但是,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第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另外,登报声明不能使用侮辱性的字眼。本案中,某旅行社的登报声明使用了“品格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容易令人产生负面联想的暧昧的字眼,这就侵害了公民人格权的名誉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