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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上班打卡作假被炒 用人单位无责

2014-01-27 3609
【案例】
周某原系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05年3月入职,从事值机工作。在入职时因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关于年龄方面的招录条件,周某即以虚假身份登记,隐瞒真实年龄,以规避公司关于员工年龄的招录限制。公司于2007年发现该情况后,并无立即作出解雇决定,而是同意其以真实身份修正入职资料后继续任职。
在职期间,周某于2006年至2007年间曾两次因让同事代其打上下班卡而被处罚,当时周某一再保证不再犯,但其后于2011年又替别人打下班卡而被公司处罚,当时公司警告如有下次即加重处罚或辞退。2012年2月8日至13日,周某连续数次替他人打卡,公司遂于2012年2月17日对其作出解雇决定。遭受解雇后的周某,以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为由向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36400元。
【判决】
公司解雇周某是否合法?是否应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周某的说法:我于2005年3月即入职,在长达7年的工作期间里一直都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但公司有意换掉5年以上的老员工,多次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意图迫使我离职。因此,公司作出解雇行为,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有意换掉老员工,以免除其劳动法律责任。公司的行为过于霸道与武断,完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说法:周某在入职时就采用虚假身份,隐瞒真实年龄,刻意逃避公司关于招录30岁以下员工的条件限制。入职以来,周某又肆意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多次让其他同事代其打卡,或替其他同事打卡。期间,公司对其多次进行处罚及教育,但其根本没有任何悔改表现,且一犯再犯,不仅在公司员工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管理秩序。
法院认为:周某于2006年至2007年间两次因让同事代其打上下班卡而被处罚,当时一再保证不再犯,但后于2011年再次因替别人打下班卡而被处罚,同时被警告如有下次加重处罚或辞退。2012年2月8日、9日、11日、13日,周某连续数次替他人打卡。周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陈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