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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员工手册》不能无限放大劳动者的责任

2014-01-22 2725
工会维权律师在行动
法援律师:黎桂花
记者:赵新强 通讯员:曾敏华
【案件回放】
廖某于2008年11月20日入职广州某电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任高级技术员一职,工资4500元/月。
广州某电子公司发现廖某于2011年10月16日值班时睡觉。因公司电房刚刚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公司也多次强调电房安全。故广州某电子公司认为廖某的行为给电房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遂依据《员工手册》以廖某擅自离开岗位和在值班室睡觉为由,对廖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
2011年11月15日,廖某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广州某电子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定广州某电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36000元给廖某。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广州某电子公司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
黎桂花律师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州某电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的,可予辞退,包括:“违反工业安全或消防安全有关条例,情节严重者”;“任何其它可能或已对公司产品/财产、个人财产、员工个人、其他员工或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但是,广州某电子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只能证明廖某在值班时离开了座位,并趴在桌面上,并未显示廖某在此期间离开电房。故廖某当时处于值班待岗状态,其并未离开值班的电房范围,其行为没有给广州某电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要的是,广州某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规定员工在值班时间睡觉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其引用《员工手册》关于辞退的两条规定过于笼统和不确定,对电房纪律的强调也只是表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员工手册》不能无限放大劳动者的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严厉的一种惩罚方式,广州某电子公司在缺乏明确制度依据的情况下,以廖某擅离岗位和睡觉为由,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廖某支付赔偿金。
(编辑: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