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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公司燃放烟花炸伤员工眼球

2013-12-24 1714
公司燃放烟花 炸伤员工眼球 
法院判决,人社部门认定工伤没错
  本报讯(记者 李渊怀)12月17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商丘市人社局)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3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至此,虞城县汇鑫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棉业)组织员工燃放烟花致员工丁世跃受伤,历时一年多的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有果。
  2012年2月6日19时左右,汇鑫棉业组织人员在公司大门前燃放烟花,在燃放过程中,该公司员工丁世跃被炸伤,随后送往商丘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丁世跃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鼻部裂痕,鼻骨骨折。同年6月13日,丁世跃向商丘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丁世跃所受伤害为工伤。
  汇鑫棉业不服,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商丘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汇鑫棉业依然不服,以商丘市人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汇鑫棉业没有提供非工伤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商丘市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将丁世跃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