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企业的做法存在哪些问题?
张先生,某公司物业部维修工,2005年1月28日,张某独自一个在刘厂区内的设备进行巡视检修时,发生颈部疼痛坐在地上,被人发现后由公司派人派车送至医院救治。当天张某所在物业部、公司安全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均知晓张某桩送至医院救治的情况。但是现场没有人知道是什么原因使张某疼痛倒地。事发后,公司没有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调查,也没有将此次事故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简单判断张某身体不适不是由工作原因引起,不是工伤,且没有及时将公司的意见告知张某。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张某就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但是公司自同年2月、3月、4月连续三个月给张某的考勤记录全勤,而且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因病治疗期间考勤必须记为病假,可是薪酬部门却给张某发放了全额工资。5月,公司考勤员发觉张某前三个月考勤记录错误,在没有见到张某的病假证明,也没有向张某解释的情况下,将张某前三个月考勤改为病假,薪酬部门在当月便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扣减前三个月的全额工资,当月发放张某工资119元。
[评析]
在本案中企业的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为日后产生的争议埋下了祸根。
**先,当张某被公司送至医院救治时,就应依其规定对该事例:进行详细调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在30日内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部门。因此,公司在既没有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调查,也没有将此次事故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情况下,就简单判断张某身体不适不是由工作引起、不是工伤的做法,显然不妥,为日后产生争议埋下了**个祸根。
其次,张某从1月28日以后便一直没有上班,而公司在2、3、4月都给张某记录了全勤的考勤记录,发放全额工资,并没有将张某记为病假。像这样的疏忽和不照章操作,也就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第二个祸根。
再次,根据公司规定,员工病假必须有医院的证明,否则不能按病假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年本市**低工资的80%(当年**低工资为435元),即不能低于348元,而公司在没有依据医院证明,便简单地将张某考勤定为病假;并扣减张某工资的行为埋下了第三个祸根。
这三个看似“简单”的祸根,却引发了劳资双方关于是否该认定工伤的激烈矛盾。此外,虽然张某**终未被认定为工伤,但仍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该公司补发多克扣的工资,从而导致新的纠纷产生。因此,建议企业需要严格认真地执行内部规章制度,避免因执行中的小漏洞导致大争议。同时,企业的管理也要严谨、严肃,避免人为的主观臆断和简单处理造成劳资关系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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