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河南省总工会和新乡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河南省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文〔2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 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列入新乡县总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条 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新乡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为每家0.8万元。由新乡县总工会根据当年新选树的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数量,拨付各基层单位工会。
第四条 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章 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 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工作室更新设备、设施;
(二)购买创新项目所必须的原材料、零配件、图书、资料;
(三)为创新项目或培训职工所产生的资料印刷、文献出版、**申请费用,以及支付**机构检测、验证或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的费用;
(四)选派工作室主要成员参加上级工会、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所需的学习培训费用及交通费用(不含差旅补助)。该费用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0%;
(五)聘请外部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或辅导讲座发生的劳务费用。该费用不超过资金总额5%,不得支付给参与工作室管理或创新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不得列支工作室开展各项活动所涉人员的误餐、加班、补贴等费用。
第七条 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工会财务部门在“专项业务费”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由工作室申报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工会批准,在1至2年内使用完毕,不得无故延期使用。
第八条 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的拨付、支出及审批手续、单据等凭证资料,由所在单位工会财务部门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监督
第九条 在新乡县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违反中华全国总工会、河南省总工会、新乡市总工会和新乡县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作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或拖延支出;
(三)编报虚假项目预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四)未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出现上述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资金使用、追回已发放资金、取消称号且三年不得再次申报创新工作室,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基层工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绩效考核,形成专题报告逐级上报至县总工会。新乡县总工会每年将对20%以上工作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经费使用监督机制。专项补助经费接受所在单位、上级工会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度新乡市、县总工会命名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