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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文件

新乡县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04 9248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充实基层工会干部力量,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管理,根据全总、民政部、人社部《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总工会关于选派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新乡县总工会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到县总工会专职从事工会社会工作人员。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有需要的经协商同意,可优先聘用。
    第三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由县总工会统筹配备。原则上开发区、各乡镇总工会配备 1 名,职工帮扶 (服务)中心配备 3-4名。
    第四条  新入职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由县总工会进行上岗培训。鼓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加各种学历教育、**教育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总工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选聘、培训、调配和管理。
    2、指导开发区、乡镇总工会、职工帮扶 (服务)中心加强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教育。
    3、建立、落实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季考评、半年小结、年终考核制度。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辞退、调整岗位以及晋升、奖惩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开发区、乡镇总工会、职工帮扶 (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区、乡镇、中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日常管理、考评、考核及工作指导,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其政治业务水平。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的各种档案,负责日常考勤,并于每月底将本月考勤汇总表报送县总工会办公室。及时与县总工会沟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
    3、负责按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职责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协助县总工会进行季考评、半年小结和年终考核。对续聘、辞退、表彰、处罚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理论和涉及工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负责督导和帮助辖区内企业、村(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督促指导所属基层工会做好换届选举和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收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名单、职工人数及工会组建、会员发展、农民工入会等基层工会组织工作信息,及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3、帮助和指导所属基层工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助所属基层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指导建立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等工会工作台账并收集相关信息。
    4、开展困难职工状况调查、帮扶慰问等工作。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了解掌握所属基层工会职工队伍稳定状况,及时收集上报各类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信息。
    5、协助做好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互联网 + ”工会普惠性服务。
    6、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推动“小三级”工会争创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活动。
    7、负责所在工会日常工作,包括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文件起草、档案管理等,记好工作日志。围绕履行职责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反映问题,注重总结经验,创新工作。
    8、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指导基层工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9、推动工会积极分子和职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社会工作者的**优势,调动广大工会积极分子和职工志愿者规范有序参与工会社会工作服务,壮大工会社会工作服务力量。
    10、完成县总工会和所在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强化日常管理和激励机制建设。按照**化、职业化要求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县总工会与所在乡镇总工会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开发区、乡镇总工会、县职工帮扶(服务)中心为主。县总工会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总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八条 严格考勤制度。工作日每天上下班签到,请假要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两天的由县总工会分管副主席审批,三天以上由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经批准请假的,要留存请假记录和请假条备查。无故不在岗者视为旷工,扣发当天工资。对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鼓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通过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县总工会将以奖代补考务费,并视职称级别适当上调工资。
    第十条 开发区、乡镇总工会要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乡镇总工会要确保“人员在岗、专职专责”,对出现多次或长时间抽调的,县总工会将调离配备人员。
    第十一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辞退: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3、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及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
    第十二条 因上述原因辞退的,由所在开发区、乡镇总工会提出意见,县总工会依法依规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辞职的,要提前30日向县总工会递交辞职报告,经同意后,办结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方能离职。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岗位工资不低于新乡县**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绩效工资为岗位基本工资的20%,每半年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建立工龄工资制度,以县总工会工作选聘时间起算。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按每天60元发放加班费,误餐的按每餐20元发放误餐费。在开发区、乡镇总工会工作的,依据出勤情况按每人每天5元发放交通通讯补助费。
    第十五条 按照新乡县有关规定,县总工会全额缴纳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按在新乡县总工会工作时间,依法依规享受婚丧假、产假、年休假。依法加入工会组织、依法缴纳会费的,同等享受会员福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乡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新乡县总工会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