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乡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考核的方案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1]22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新乡县全面落实“三个普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2011]7号)的要求,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协调领导小组将于11月份对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考核方式:
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分成三个小组,深入到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考核,采取一听(听取被督导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开展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整体工作情况汇报)、二查(查看根据提供的签订工资专项合同的名单,抽查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开展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有关文件、记录、资料)、三座谈(召开抽样单位职工代表座谈会)、四反馈(向被督导、抽查单位反馈意见)的方法进行。
二、督导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把推进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覆盖率达到95%以上,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不低于10%。
(三)工资集体谈判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四个机制的建设:
1、集体谈判机制
企业、行业、区域开展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建立情况;企业主动要约情况、工资集体谈判计划、谈判记录、谈判现场照片、谈判代表人数、一线职工代表人数、合同文本经劳动部门审查并备案。
2、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辖属企业工资增长应与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协调增长,与2011年相比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地GDP的比重水平、职工年度人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10%、职工对工资水平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3、履约责任机制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业应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纳入目标管理,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内容,建立奖惩制度,并将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每年至少1-2次)。
4、监督保障机制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业应建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企业的工资专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三、评比表彰
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根据督查指导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并对综合评比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附:企业(行业、行政)工资集体谈判和工资专项合同考核表(点击查看详情)
新乡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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