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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建

新乡县工会会员优惠协议书

2010-10-11 4018

  为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全心全意为工会会员办实事,办好事,甲(县总工会)乙(优惠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新乡县工会会员提供优惠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自愿成为新乡县工会会员优惠单位,乙方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项目,适用新乡县的所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

  二、双方责任:乙方为持《新乡县总工会会员证》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提供优惠服务,遵守承诺的有关优惠项目和优惠幅度,并保证优惠商品的质量。负责解决对提供优惠的商品及服务有关问题的投诉等工作。甲方免费提供“新乡县总工会会员优惠单位”牌子,乙方应将此牌悬挂于本单位醒目处,甲方将乙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提供优惠商品、服务项目、优惠措施等通过工会系统内部发文和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公告。

  三、在本协议框架内,乙方可自主扩大优惠项目和优惠幅度,送甲方备案后,甲乙双方对外公布。

  四、违约责任:在本协议项下,乙方未按约定的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弄虚作假的、不履行协议优惠项目内容等行为,对优惠服务活动构成不良影响的,甲方随时停止本协议的执行,并收回“新乡县总工会会员优惠单位”牌子。

  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协议到期或双方协商同意可终止。协议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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