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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助学

关于继续开展金秋爱心助学活动的通知

2012-07-18 27452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工会,系统工会,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县战略和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让社会的爱心惠及困难家庭子女,进一步把“金秋爱心助学”这项得民心、顺民意,为政府分忧,为职工解难的专项活动更加扎实地开展下去,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困难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千方百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使每个考上大学的困难会员职工的子女都能够顺利入学,县总工会决定在2012年继续开展金秋爱心助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年7月20日——8月29日
二、资助范围、对象
资助范围:
1、新乡县建有工会组织单位的困难会员职工的子女和企业破产、改制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正在享受社会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的子女,凡在我县2012年应届高中毕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在新乡县以外的城市参加高考的不列入资助范围)被国家正规院校正式录取(大专以上)的大学生;
2、新乡县建有工会组织单位的困难会员农民工的子女,2012年应届高中毕业,在父母工作地方或原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被国家正规院校正式录取(大专以上)的大学生;
3、今年专升本的困难会员职工的子女,结合过去的资助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资助对象:
1、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低保会员职工家庭的子女(必须持有低保证);
2、家庭月人均生活费低于**低生活保障线或略高于当地**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边缘户(低保边缘户收入标准:按照全总规定,低保边缘户月人均收入原则上控制在高于当地**低生活保障线15%--30%的要求,新乡县区月人均生活标准不超过300+300×30%=390元)符合下列几种情况的困难会员职工家庭:
A:由于职工本人或其爱人、子女长期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种类附后)等导致大量支出,不能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困难会员职工家庭的子女;
B: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1—10级工伤的困难会员职工家庭的子女;
C:已加入工会组织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困难农民工家庭的子女。
3、因发生重大意外灾害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困难会员职工家庭的子女;
三、资助原则
此次“爱心助学”资助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协调行动。
1、县总工会负责对建立工会组织并在县总工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县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