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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半年患职业病引纠纷

2014-01-27 3748
 劳动者入职半年即受到严重的职业伤害,因为上岗前未全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属于职业病,进行长达近3年的官司。日前,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胡建全**终获得37.5万元的赔偿。有关律师提醒,只要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规定,这种争议就会有效避免。
入职半年罹患尘肺病
四川籍劳动者胡建全于2009年4月13日入职惠州市和×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电子产品外壳)任生产工。入职前,他曾接受过常规检查,报告显示身体正常。同年10月,胡建全在惠州市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年检时,其肺部却被检查出“双肺出现点状阴影”。随后,他辗转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终被确诊为尘肺二期。
据介绍,胡建全工作所在的生产车间粉尘较大,公司并无完善的防护设备,而劳保用品只有口罩,由于佩戴口罩对工作有所阻碍,许多人干脆连口罩也不佩戴,和×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见惯不怪,也无强制措施……工作2个月后,胡建全发生经常咳嗽、胸闷、气喘现象,和×有限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抛光,但情况并无改善。
在被确诊为尘肺病之前,就有多家医院的多名医生对胡建全称,其病情与工作岗位、生产环境大有关联,而且其佩戴的并非**防尘口罩,在粉尘较大的环境下,非**防尘口罩的防尘作用不大,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形成尘肺病大有可能。
维权官司拉锯近3年
被确诊为尘肺病之后,胡建全多次要求和×有限公司给予工伤待遇,遭到拒绝。2010年初,胡建全向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和×有限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索赔高达171万多元,但未得到支持。胡建全不服,又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和×有限公司称“胡建全短期内形成尘肺二期值得怀疑”,认为和×有限公司系外资企业,对生产环境要求非常严格,经有关部门检测,其噪音、粉尘等多项检测均符合标准。
据反映,胡建全上岗前体检不够全面,未涉及尘肺病的相关项目。此外,胡建全入职两个月后,由普工转为抛光工,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安排了特别工作人员体检,但胡建全没有参加,因此,“其患病时间,有可能早于入职时间……”,换言之,有可能与别的用人单位有关。
自2013年3月起,惠城区法院曾多次组织双方协调,但是双方各执己见,事情僵持不下。后来双方争议的焦点由“是否职业病”转为“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多个项目重复是否合理”。
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对双方进行思想工作,**终,双方达成协议,和×有限公司赔偿37.5万元给胡建全,互不再追究责任。
胡建全称,官司拉锯近3年,各项花费近十万元,拖延下去对自己的身体不利。接受调解是希望早点拿到钱,回家把病情控制好。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赵绍华律师称,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但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对这项规定置若罔闻,或者敷衍了事,例如仅安排上岗前的劳动者在无资质的小医院、小门诊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无法体现劳动者是否已经罹患职业病目录的病情,或者是否存在职业禁忌,一旦发生职业病事件,容易发生争议。
赵绍华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规定,有利于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