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肇事方赔了单位还要赔吗?
罗源县一公司员工上班途中不幸被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了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当死者家属再向死者所在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时,遭到公司拒绝。为此,双方上了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肇事方赔偿,并不能免除死者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判该公司赔偿40多万元。
肇事方赔了单位拒绝再赔
2012年2月的一个下午,罗源一公司员工方华(化名)驾助力车上班,途经罗源县战备路某路段时,与一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方华当场身亡。经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华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肇事货车司机已赔偿方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随后,方华家属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方华遭遇事故死亡属于因工死亡。此外,方华从业期间,其所在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也未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方华的家属向方华的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各项损失。
于是,方华家属向罗源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第三者造成工伤员工有“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