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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聚餐醉酒死亡企业免责 请客者被判担责7%

2014-01-20 1929
公司经理请吃饭,员工开怀畅饮不慎乙醇中毒死亡。死者家属将公司和请客经理告上法庭索赔,究竟责任在谁?该案经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经理个人请吃,与单位无关,请吃经理负次要责任,担责7%,赔偿32000余元,其余责任死者自担。
张强(化名)原本是广州A物业公司员工,后被派遣到B物业公司保洁部工作。其家属称,2010年12月29日,B公司管家部经理王英(化名)在钟村镇某饺子馆宴请各部门员工吃饭,张强也有参加。席间,各部门员工相互敬酒。保安部的3名员工向王英敬酒,但王英并没有喝,而是指定张强代喝。酩酊大醉的张强随后被几个同事送回出租屋休息。次日早上7点,家人发现张强猝死于床上。经法医鉴定,张强因乙醇中毒而死亡。
家属认为,B公司及王英对张强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在此之前,家属与A公司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7月由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由A公司支付家属6万余元。
B公司答辩称,王英请客吃饭属个人娱乐行为。
王英也承认,此次宴请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与公司无关。但她对张强代其喝酒的说法予以否认,称并未指定任何人为自己喝酒。她认为,张强的死是本人酗酒所致。
法院:请客者担责7%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此次吃饭喝酒,属于王英个人宴请行为。另查明,张强生前有饮酒的习惯,且经常醉酒,有时一个月醉酒十几次。
番禺区法院认为,王英作为宴请聚餐的召集人及主人,因对前来聚餐的客人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王英应对张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张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对其带来危险仍不加以控制,因此,张强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
结合张强平时有喝酒的习惯且经常喝醉,而王英亦曾两次提议将张强送去医院,并叫同事在出租屋照顾张强,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王英担责7%,赔偿张强家属32000余元。张强家属上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