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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为经营调动员工岗位仍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2014-01-14 1926
  赵某是某公司负责产品研发的技术员,今年因产品经营不利,公司决定对部分人员进行裁减和调动,赵某就是其中被调动的人员之一,被调到售后服务部上班,赵某不服便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认为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并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员工有义务服从”为由,要求赵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
  法律人士表示,企业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用人自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该公司强行调整赵某的工作岗位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