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益保障 > 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

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

2013-12-30 1937
[案例]
  某公司因经营需要,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除根据个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另外再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补偿。
   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但在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公司与王某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产生了分歧: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4000元基本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王某认为他1个月的实际工资远不止这些。经核实,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季度奖、年终奖和各类津贴、补贴等。
  应该如何确定王某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工资到底包含哪些部分?
  吴昱诗:法律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此,要确定该公司应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工资应该包含哪些部分,即案例中所说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否应该计算在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内。
  我认为,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奖金、津贴等企业以劳动等价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报酬。而且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一直支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计算王某的经济补偿金时,该计算进去的部分,企业不应少支付。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为企业作出贡献的员工再多给一些补偿也是可以的。
  张怡然:我同意吴女士的观点。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该以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额计算。但支付补偿金,除了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外,还应该看企业是怎样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从本案看,企业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所适用的条件不够明确。如果企业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多只需支付12个月的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因为形势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应当按每1年支付1个月的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外,补偿金标准还不得低于企业平均工资。
  贾富春:要解决案例提出的问题,关键要解决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中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究竟包含哪些项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对工资总额作了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也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属于工资范畴的。
  其实在确定工资的构成时,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考虑。一般来说,除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以外,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报酬基本上可以说是工资。而不计入工资总额的主要包括一些需要凭票报销的费用、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以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和支付的各类奖金。因此,该案例中王某关于季度奖、年终奖、各类津贴和补贴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