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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只签订了试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有赔偿

2014-02-08 29719
  2011年7月2日,黄先生应聘了某公司的一份财务工作,并顺利通过了面试。然而在正式上班之前,公司拿出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让黄先生签字。该试用期合同载明黄先生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5000元。黄先生当时就觉得这份试用期合同有问题,因为自己曾听别人说过试用期合同是不能单独成立的,试用期只能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过为了能尽快上班,黄先生也没有再多想,就签了这份试用期合同。可是,让黄先生意想不到的是,3个月之后公司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打算,而是通知黄先生不用去上班了。当黄先生询问公司人事“为什么这么做”的时候,公司给出的回答是“反正是试用期,解除也是公司的权利”。面对公司如此表态,黄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约定的转正工资标准补足3个月的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之内,仅仅约定试用期合同是不成立的,试用期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黄先生与公司之间的试用期合同应当视为为期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转正工资标准向黄先生支付3个月的工资差额。另外,由于该试用期合同应视为为期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可以终止,黄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不予支持。对于这一结果,黄先生与公司均未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