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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员工跳槽须谨慎 律师建议“三步走”

2014-01-14 1848
  小张一年前毕业后在某软件工程公司担任程序员,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来,小张感觉自己的才能很难得到发挥,再加上薪水过低,便有了“跳槽”的想法。**近,小张在某招聘会上成功与一家公司洽谈了高级程序员的职位,无论是福利、工资还是工作环境都更为优越,对方公司口头表示小张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便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考虑到自己尚未向原公司辞职,小张担心自己“跳槽”存在法律风险,便向顺义区法律热线咨询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劳动者不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如果“跳槽”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待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可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没有履行程序不告而别,并在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擅自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就连新公司都可能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新公司口头承诺的工资待遇对小张而言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小张可分三步走:**步先向原单位递交辞呈。完成必要的交接任务。这期间要按程序履行辞职手续,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比如就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劳动报酬与原公司友好协商,依照劳动合同合理清算。第二步要理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就员工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此外,员工离职也负有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是员工跳槽中需要避免的法律风险和责任。第三步就是要与新公司事先就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内容进行必要的约定和证据保存,特别是对新公司的口头承诺,尽可能地确定在纸面上或者保留相关录音等证据,谨防跳槽后新单位出尔反尔。
(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