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借口“先刑后民”阻碍职工合法维权
沈林(化名)于去年11月份入职某服装公司,负责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服装公司口头辞退了沈林,双方遂发生纠纷。沈林要求服装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服装公司却称,沈林占用了单位的业务款,涉嫌职务侵占,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不应向沈林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服装公司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服装公司未与沈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沈林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合法维权,服装公司以沈林占用了单位的业务款,涉嫌职务侵占,提出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拒绝向沈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难以成立的。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刑民交叉的案件时,应当由侦查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经由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后,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其程序价值在于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成立的刑事犯罪,在公权利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公权利,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
一般来说,判断某个案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其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必须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二是民事案件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先刑后民”的立法本意并不是优先保护一种利益而舍弃另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从逻辑上讲,只有在查清刑事责任才能分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才有必要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进行。而沈林向服装公司提出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是基于单位侵犯了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与他是否占用了单位的业务款不尽相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亦不尽相同。即使沈林占用了单位的业务款,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其作为劳动者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两者之间没有互为先导的必然联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沈林的合法维权与“先刑后民”原则无关。在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决不允许将“先刑后民”原则任意扩大化,更不允许以此阻碍职工合法维权。(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