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有底线不得低于**低工资的80%
冯某2006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应聘到诸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4月14日,因交通事故伤及踝骨住院治疗。6月18日,冯某出院后,将单位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其住院期间,单位每月仅发给其500元生活费,请求单位支付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的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诸城市职工的月**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故冯某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104元(1380元×80%)。该公司每月仅为冯某发放500元生活费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经调解,公司支付了冯某病假工资差额1208元(1104元×2-500元×2)。(杜伦 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