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权益保障 > 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

女工被代签合同 成功维权

2013-12-25 1541
舞阳女工被代签劳动合同遭辞退成功维权 
本报记者 刘淑香 通讯员 胡妮
  今年39岁的许美琳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领班,本来干得好好的,却突然被辞退。更让她困惑的是,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由他人代签的,她却不知情。
  2010年4月,从事皮具生产多年的女工许美琳从河北白沟回到家乡舞阳发展。由于她懂技术会管理,很快就应聘到舞阳县姿美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姿美公司)上班,岗位是女包生产领班,公司承诺她每月工资3000元。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她,公司刚起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还没签订,他们会很快为许美琳完善手续。
  今年5月,姿美公司在未提前告知许美琳的情况下,就单方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这让许美琳大为不解:“俺工作上也没犯啥错,公司怎么说让走人就走人?”她后来才知道,因为春季一订单出现次品太多,严重影响了商品销售,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5月25日,姿美公司作出通报,决定与许美琳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
  许美琳很疑惑:自己根本没有与姿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会有“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说法?她要求看劳动合同,一看才发现是由他人代签的,合同签订日期显示为2011年9月16日,公司还说明,因考虑到职工来往不便,就由人事部门代为签订。
  问到自己的各种社会保险,姿美公司称: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缴纳了各项保险。
  而从2010年4月到2011年9月这一年多,姿美公司并没给她缴纳任何保险。
  5月30日,许美琳来到舞阳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求助,她称,姿美公司在自己不知情下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要求姿美公司依法缴纳2010年4月到2011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舞阳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了解到许美琳的案情较为复杂,决定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6月18日,庭审开始。仲裁庭审理查明:被申诉人姿美公司为申诉人许美琳缴纳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8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但许美琳2010年4月到姿美公司工作,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缴纳2010年4月到2011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姿美公司认为许美琳要求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因许美琳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许美琳要求支付额外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仲裁庭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因申诉人不予认可本人签名,且未按规定送达给申诉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被申诉人姿美公司与申诉人许美琳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姿美公司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许美琳支付赔偿金。仲裁庭支持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和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仲裁庭主持双方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后,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仲裁庭现场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姿美公司为申诉人许美琳缴纳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及双方承担比例分别由舞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舞阳县医疗保险中心核算数额为准;姿美公司支付许美琳双倍工资33000元(每月工资3000元,支付11个月),失业保险损失6840元(每月760元,支付9个月),额外工资3000元及赔偿金21000元。
  在裁决书下达后,舞阳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又多次对此案进行督导协调,目前,许美琳在规定期限内拿到了各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