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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试用超期可获赔偿金

2013-10-17 1813

 来源: 中工网
 

  2012年3月,韩某应聘至某百货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8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200元/月。10月份,韩某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长不得超过2个月,自己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4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16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超出法定试用期限工资1600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单位支付8800元赔偿金。仲裁院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韩某与百货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韩某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2200元/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4个月,向自己支付赔偿金88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王建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