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解雇 我该怎么办?
来源: 中工网
近日,广元读者常某来电话咨询,他无故被用人单位解雇,他问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自己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就常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法》的上述两条的规定。否则,用人单位解除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劳动者时,劳动者只需提供的证据仅仅在于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事实,以及由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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