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新工字〔2011〕18号
关于举办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基层工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建设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创先争优活力,着力提升职工群众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总、省总《2011—2015年劳动竞赛规划》和市总要求,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县总工会决定:举办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大赛由新乡县总工会主办,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县教育局、新乡县职业教育中心协办。为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成立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具体名单见附件1),下设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生产保护部),负责大赛的筹备、协调和运作等日常工作。
二、竞赛项目
(一)全县竞赛项目
普通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员。
(二)系统(行业)竞赛项目
1、教育系统
高中地理、音乐教学,初中化学、语文教学
2、卫生系统
心肺复苏、无菌技术
3、粮食系统
粮食储运(保管工、检验工)
4、过滤与分离行业
过滤器装配工
三、竞赛组织形式、评比标准
竞赛项目按国家中级职业资格标准组织实施(行业另有规定除外)。竞赛由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理论考试题型为选择和判断);操作技能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理论笔试和操作技能均采取百分制,参赛选手理论成绩前30名(普通车工前20名)进入操作技能比赛,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分别占总成绩的30%和70%,(竞赛纲要见附件4),竞赛名次依总成绩排序。
全县竞赛项目由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职业教育中心共同组织实施。系统(行业)竞赛项目分别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与系统(行业)工会组织实施。
四、参赛对象
本次大赛参赛对象为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和考评员不得报名参赛),不受学历、职务、职称的限制。
五、奖励
各竞赛项目总成绩前3名由竞赛组委会颁发一、二、三等奖(允许并列);各项竞赛项目**名,由县总工会授予“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全县竞赛项目前5名、系统(行业)竞赛项目前3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新乡县技术能手”称号。
参加全县竞赛项目的职工,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县人社局免费颁发相应职业的国家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资格证书的除外)。
本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设若干优秀组织奖,组委会根据参赛情况对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组织者进行表彰。
六、比赛时间、地点及参赛方式
比赛时间为2011年7月至10月,比赛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本次大赛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报名,报名需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开发区、各乡(镇)、系统将本地、本系统报名情况汇总后统一报组委会办公室,县直机关和县直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组委会办公室。
七、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尽快成立组织机构,做好竞赛宣传发动,落实好本单位赛前的组织、培训工作。
2、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单位、企业负责人是县级以上劳模的单位要积极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大赛。开发区、各乡(镇)参加全县竞赛项目各工种选手不得少于10人,县直企业不得少于3人。
3、开发区、各乡(镇)、县直机关和县直企事业单位工会于7月15日前将参加竞赛的人员报名表和电子版报送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个人报名)。
联 系 人:李 冬
联系电话:5085906 15637397959
邮 箱:xxxzgh1952@163.com
附件:
1、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成员名单
2、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报名表(查看详情)
3、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裁判纪律、参赛纪律
4、技能大赛五项工种(普通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员)竞赛纲要(查看详情)
新乡县劳动竞赛委员会
新 乡 县 总 工 会
2011年6月28日
附件1:
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成员名单
名誉主任:
赵茂林 县委副书记、县委办主任
主 任:
胡封敬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
梁国宝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县总工会主席
成 员:
王卫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窦金茂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齐 敏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杜习尧 县总工会主任科员
王来俊 县职教中心主任
张 敏 县总工会女工委主任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办公室主任:梁国宝(兼)
办公室副主任:窦金茂、齐敏、杜习尧、王来俊
办公室成员:刘光伟、李冬、许雷、陈蔷、刘德全、李忠义
附件3:
新乡县**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裁判纪律、参赛纪律
一、裁判纪律
1、裁判员必须服从裁判长的领导,遵守裁判职业道德,文明裁判。
2、裁判员必须佩戴裁判员胸牌,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接受参赛人员的监督。
3、保守试题秘密,严肃赛场纪律。
4、严格遵守竞赛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
5、严格执行竞赛规则,不得向参赛选手暗示或解答与竞赛有关的内容。
6、裁判员评分时不得相互商量,竞赛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异议,须服从裁判长的裁决,避免与参赛选手和相关人员发生争执。
7、大赛组委会正式公布成绩和名次前,裁判员不得私自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8、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在竞赛期间请假。
二、参赛纪律
1、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大赛纪律,自觉爱护竞赛场所的仪器设备,服从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
2、参赛选手须佩戴参赛证件,准点到指定场地参赛,并接受裁判员的检查。
3、参赛选手进入赛场时,除按规定携带比赛用品(具)外,不准带入任何技术资料和通讯工具。
4、理论知识竞赛提前15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实际操作竞赛提前30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并按照对应的座位号、工位号参加竞赛。迟到30分钟者,取消竞赛资格;竞赛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件)离开赛场。
5、竞赛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赛场。
6、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如遇问题,须举手向裁判员提问,严禁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相互暗示。
7、竞赛时间结束时,参赛选手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赛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