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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字 [2012] 15号 关于印发《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4-13 3201

 

新工字[2012]15号 
关于印发《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
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工会,系统工会,县直机关工会,各企事业单位工会:
  现将《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总工会
2012年4月13日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
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先进模范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县职工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是新乡县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奖状、奖章的设置、颁发时限
  第四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范围是在我县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颁发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先进个人颁发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已获得县以上劳动模范、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状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颁发,每次评选表彰若干名,遇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份时不再另行评选。
  第六条 为及时表彰在特殊情况下和在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新乡县总工会研究确定后,可即时授予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对符合上述即时授予条件的已故个人,可追授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
  第七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党和工会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水平。
第八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于奉献,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在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勇于奉献,开拓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低碳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勤政廉洁、拒腐防变、服务群众、关心民生、当好人民公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评选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群众公认、好中选优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职工群众。
第十条 每次评选的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各条战线的一线职工(农民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总数的50%,科技人员为总数的20%,企业负责人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不再推荐。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和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推荐人选,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党政机关正科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第十三条 有拖欠职工工资和工会经费,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成立党组织、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未单独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不和谐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和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和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基层推荐。基层工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对象,确定的推荐对象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所在乡(镇)区工会和系统工会审核。
(二)初审。基层单位推荐的对象,由各乡(镇)区工会和系统工会按规定负责初审,并征求本级有关主管单位和监督部门意见后向新乡县总工会推荐;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征求有关主管单位和监督部门意见后可直接向新乡县总工会推荐。
(三)评审和表彰。新乡县总工会对被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县总工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新乡县总工会生产保护部负责。
  第十六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七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由新乡县总工会颁发奖牌。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新乡县总工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优先作为市五一劳动奖状、县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的推荐对象。
第七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新乡县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乡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当将其有关的档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新乡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