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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文件

新乡县总工会职工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2019-03-12 3064

**章 总 则

     **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十七大、省工会十五大精神,加强全县工会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推动工会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实现工会志愿服务工作**化、项目化、常态化,根据《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职工志愿服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志愿者是指新乡县各级工会发起、招募、从事工会相关服务工作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在县总工会组织、协调、指导下,各职工志愿服务队秉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开展各具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职工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服务队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职工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

第二章 招募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奉献精神,思想品德端正,工作责任心强。 
    2.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具有从事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3.遵守志愿服务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在服务期间能坚持参加各项志愿服务。 
    第六条 乡镇、系统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结合工作实际,成立职工志愿服务队,向本地、本单位公开招募志愿者,报县总工会备案。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县总工会设职工志愿服务大队,乡镇、系统工会设中队,企事业单位设队。县总工会结合实际建立职工文化艺术团、法律援助、心理健康、劳模服务等**服务队。
    第八条 职工志愿服务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设队长1名,副队长若干,设组织员、宣传员各1名。
    队长职责:队长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队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安排开展活动、学习培训及日常事务。
    副队长职责:全面协助队长工作,按照队长安排抓好具体工作。
    组织员职责:负责服务队活动、学习培训等具体事务的内部协调;建立队员个人信息库;做好活动的通知、人员签到、会议记录等;及时收集整理活动信息资料,做好资料整理建档归档工作。
    宣传员职责:负责活动的拍摄、录音、文字记录,做好活动宣传、上报工作。
    队员职责: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宣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公允良俗。尊重服务对象,保守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主动为志愿服务工作建言献策,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工会志愿者服务活动要结合工会工作特点,围绕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和谐社会、服务职工群众,按照党政所需、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帮扶救助服务。参与各级工会组织的“春风行动”、教育培训、心理辅导、困难救助、就业援助等工会帮扶和服务活动。 
    2.职工维权服务。参与开展法律宣讲、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重大劳资纠纷调处等维权服务活动,引导职工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文化教育服务。参与为基层送文化活动,深入园区、企业、工地等,开展文艺演出、文化教育、专题讲座、技能培训等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丰富职工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广大职工人文素质。 
    4.文明引导服务。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交通文明引导,参与居民小区、旅游景区、商业街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文明劝导等工作。 
    5.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和提供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管理激励


     第十条 县总工会职工志愿服务大队负责对工会志愿服务队的日常管理。抓好工会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业务培训、活动组织、经费保障、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服务队要建立学习例会、活动考勤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考勤。要把出勤情况做为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 服务队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志愿者会议,会议由队长或副队长主持,学习有关文件,传达上级指示,总结交流志愿服务经验,安排部署服务队的工作。
    第十二条 志愿者原则上采取无偿服务。志愿服务队发起工会应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项经费及交通、安全、用餐、饮水等必要的保障。各级工会应在每年初编制经费预算时安排志愿服务相应经费。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根据服务天数,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三条 建立工会志愿者队伍评价和激励机制。志愿者服务队要及时、准确记录志愿者参加服务情况,县总工会每年要对志愿服务队建设及志愿者队伍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予以表彰奖励,在推荐“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活动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职工志愿服务队可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服务队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服务队工作纪律,对志愿服务队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4.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志愿服务队活动的。
    5.其他不符合安排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县各级工会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乡县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县总工会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