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直选工会主席试点工作的意见
新工字〔2014〕16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国工会十六大和省工会十四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职工之家。
二、试点直选的范围和目标
在全市生产经营比较正常,职工队伍相对稳定, 5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基层工会组织单位进行,年内20%的应换届非公有制企业要开展直选活动。
三、工作原则
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好中选优原则,坚持充分体现会员群众意愿、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原则,坚持积极慎重、稳步推行原则,逐步使工会直接选举成为基层工会组织换届选举的主要方式。
四、直接选举的主要程序和方式
**步,直接选举的程序。
1、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筹备委员会(小组),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委员会(小组)成立后,人员组成名单必须公示,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选举方案要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3、按照选举方案确定的直选办法,如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要认真做好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要向会员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及有关情况。
4、根据选举方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大会上发表竞职演说及回答会员的询问。
5、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向会员大会作表态发言。
7、直接选举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委员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步,选举实施过程。根据会员数分为两种情况,25人以下者,可设主席1人;25人至50人者,设工会委员会(委员3人)。在充分酝酿和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选举方式:
(1)不提名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在获得法定有效票数(全体会员半数以上)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委员。
(2)召开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把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全部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3)根据支部和各会员小组推荐情况经上级工会同意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五、直接选举的任职条件
除《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直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2、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群众基础,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六、具体要求
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筹备和组织工作要进行分类实施,工会换届的,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组建工会的,由工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负责。
1、听取意见,做好前期准备。选举单位选举前,要就工会班子结构、候选人条件等,组织会员群众深入讨论,广泛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对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实事求是答复。对组织意图要讲清楚、讲明白,取得大多数会员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2、分析选情,掌握工作主动权。选举单位要在启动选举工作之前对本单位的选情进行深入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协调情况要提前做好准备。对选情较为复杂的单位,各工会小组要认真研判、制定预案,及时介入,在选举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工作。选举过程中,要随时掌握真实的选情民意,特别是对组织推荐人选的民意基础更要有切实了解,掌握直接选举工作的主动权。
3、加强监督,严明选举纪律。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自觉遵守选举纪律,主动接受会员群众监督。选举办法应在会员大会上讨论通过,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充实候选人介绍内容,增进会员群众对候选人的了解。要教育候选人及相关人员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参与直接选举工作、严防一切非组织行为发生。对以违法违规手段干扰推荐和选举,妨碍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人和事要追究相应的责任。